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劉沂潔(原名「劉彥君」)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間請求返還撥付帳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五號請求返還撥付帳款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65號請求返還撥付帳款事件之當事人,因受敗訴判決,欲提起第三審上訴,為完整核對筆錄正確性,以維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72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