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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號聲 請 人 王榮貴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相 對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股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九八四號交付股票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84號交付股票事件參加人王榮昌訴訟代理人所述是否與另案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號事件主張不一致,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民國109年5月5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