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3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八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民國109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記載內容與伊記憶印象未合,其間部分內容漏未記載,恐有未盡完整之處(見本院卷第4頁),為核對確認該期日兩造陳述內容,故有聲請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權益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68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之被上訴人,已陳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有無缺漏,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其已敘明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且經參與109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相對人表明同意聲請之旨(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準備程序筆錄),相關法令於本件情形復查無排除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既經准許,爰併就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應遵守事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注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