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吳文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定銓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指明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及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