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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王靖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37號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民國108年7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頁);惟上開事件業經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遲至109年7月16日始聲請交付該案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人所提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狀上本院收狀章日期可據(見本院卷第3頁) ,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