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邵曰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再易字第一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1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之開庭筆錄,並未忠實記載當事人之陳述,為此聲請交付該事件全部期日(即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便嗣後更正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1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任附表:
一、民國108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
二、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
三、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