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邱福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佛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上字第九六二號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歷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62號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下稱訟爭事件)受命法官於歷次開庭時過於偏袒相對人,書記官製作筆錄就關於伊所陳述內容之記載亦過於簡略,對伊之法益有極為負面之影響,爰聲請交付本院歷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訟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並敘明聲請理由如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