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邱福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比佛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主文及理由欄所載「準備程序期日」,應更正為「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第3頁),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