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2號聲 請 人 施文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茂夫等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109年度再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三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筆錄內容關於其答辯意旨之記載,爰聲請准予交付108年度上字第136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109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再審之訴及其前程序第二審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6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