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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前於民國109年4月2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迄今。於109年3月31日晚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站搜索聲請人公司,聲請人公司所有營運相關帳冊均遭扣押,聲請人無法聲請閱覽帳冊以致無法核對相對人請求之款項數額是否正確,仍待聲請人取得公司營運帳冊逐筆核對始能知悉並提出抗辯,詎原審未察,即認聲請人有意延滯訴訟,顯屬速斷,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自108年12月12日起宣布暫停航班,嗣遭民航局於109年1月31日廢止聲請人之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證,導致聲請人無法營運,但該廢止航權之行政處分於109年5月27日遭交通部訴願決定撤銷,可見民航局所為之處分,係屬違法處分。聲請人自109年1月31日起無法正常營運,同年3月31日不得已大量資遣全部員工,又有積欠諸多公法稅捐、租賃費用及借款等無法清償,聲請人已陷入無資力狀態,此均係前開違法行政處分所致,不可歸責於聲請人,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主張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已陷入無資力狀態云云,然聲請人就此僅有提出一聯合新聞網109年4月1日網路新聞(標題:防張綱維滅證,調查局夜襲遠航扣押物證)及交通部訴願決定書為證(見訴訟救助卷第11~14頁)。而查前開網路新聞僅足證明聲請人公司有遭調查局搜索查扣,而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亦僅足證明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等情,但此均與聲請人是否構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並無相涉,而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予以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