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6號聲 請 人 洪錦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秋娟等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2號給付地租事件民國105年11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及該判決可稽。聲請人遲至109年11月3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