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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0號聲 請 人即 上 訴人 洪柏棋

洪錦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李泰滸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四六一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61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辯論內容之全部,非僅筆錄簡要之記載,爰聲請交付本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61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