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廖芳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進福間請求確認代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十五號確認代理權存在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進福間請求確認代理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聲請交付該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前揭事件日前經第三審駁回伊之上訴確定,擬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有核對前揭期日筆錄內容之必要等語,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附表:

編號 日 期(民國) 期日類別 1 108年6月10日 準備程序 2 108年7月12日 同上 3 108年9月20日 同上 4 108年11月22日 同上 5 108年12月30日 同上 6 109年2月3日 同上 7 109年3月2日 同上 8 109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