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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2號聲 請 人 簡菊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建中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不當強制執行交屋,將使伊提起再審之訴縱獲勝訴判決,仍受有無法回復之重大影響,請准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須該再審之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

三、查: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事由,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90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