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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9號抗 告 人 邱正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慧萍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