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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方永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方永芳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二五三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訟爭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公開訊問程序之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訟爭事件之上訴人,該事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1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77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聲請人於109年2月21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訟爭事件判決確定後6個月。又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並敘明聲請理由如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