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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訴易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易字第68號原 告 震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華訴訟代理人 戴澤中

張沅被 告 羅慶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送達證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冒名「陳澤銓」應徵工作,嗣經伊指派至桃園市○○區○○○路00號○○社區擔任社區主任,為伊管理該社區事務;詎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至同年4月9日任職該社區主任期間,竟利用職務上經手○○社區經費之機會,將○○社區支付伊之保全勞務費用新臺幣(下同)71萬3400元侵占入己,又侵占○○社區用以支付訴外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公司)之電梯保養費15萬元,及分別於107年3月26日、同年4月1日將其保管之○○社區住戶裝潢保證金12萬元、3萬元侵占並挪為私用;經伊察覺後報警,並為此賠償○○社區上開被告所侵占之電梯保養費及裝潢保證金共計30萬元,再加計被告侵占○○社區原給付伊之保全勞務費71萬3400元,伊因被告侵占之不法行為受有101萬3400元之損害,伊僅請求被告賠償其中99萬7700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99萬7700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查被告前冒名「陳澤銓」應徵工作,經原告指派至桃園市○○區○○○路00號○○社區擔任社區主任,並於107年3月26日起至同年4月9日擔任○○社區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經手○○社區經費之機會,提領○○社區用以支付原告之保全勞務費用71萬3400元後,侵占入己,又將○○社區用以支付永大公司之保養費15萬元,原告交付被告保管之○○社區裝潢保證金12萬元、該社區住戶交付被告保管之裝潢保證金3萬元侵占並挪為私用等情,業經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所坦承(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刑事卷宗第72至74頁,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刑事卷宗第107至113、144至145頁);而被告前揭不法行為,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業務侵占罪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被告確有上開侵占款項之不法行為甚明。

㈢、承上所述,被告經原告派遣至○○社區擔任社區主任,竟利用其擔任社區主任管理該社區經費之機會,將○○社區應支付予原告之保全勞務費用71萬3400元侵占入己,已使原告受有該款項之財產損害;被告又將經手○○社區支付永大公司保養費15萬元及社區住戶裝潢保證金各12萬元、3萬元均侵占挪用,致與○○社區定有管理契約關係之原告,須為其派駐在○○社區任職之被告所造成之損害對○○社區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已匯款賠償○○社區,業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亦因而受有該等損害;是以,被告上開不法侵占之行為,為原告所受損害之原因,並與原告所受喪失保全勞務費用及賠償○○社區款項,共計101萬3400元之損害(計算式:713400+150000+120000+30000),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前開不法行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被告賠償其中99萬7700元,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99萬7700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6日(見附民卷第5頁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