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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選字第1號上 訴 人 黃文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本文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及對本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聲明上訴時均未依法繳納。依首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