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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2號上 訴 人 周為春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上 訴 人 林高明美法定代理人 林雅娟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複 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吳允翔律師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83號、110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周為春(下稱周為春)起訴主張:伊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與對造上訴人林高明美(下稱林高明美)所有坐落其上建物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系爭建物)間成立不定期租地建屋契約(下稱系爭租約)。惟林高明美未曾向伊給付租金,積欠地租達2年以上,經伊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定期催告給付租金,仍未獲置理,且林高明美興建系爭建物,未保留防火間隔及遵守建蔽率與容積率之限制,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伊依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租約,請求林高明美拆除如前審(即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41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二所示編號A、 C、D-1部分之建物,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土地。倘認系爭租約未經終止,其租金自65年間以來,均為每半年收取新臺幣(下同)912元,從未調整,顯非合理,應調整為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每年租金。另林高明美於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現場勘驗後之96年間,擅自擴建如附圖二所示編號B部分之建物,並占用同圖所示編號E部分之土地作為停車位,林高明美應拆除該建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林高明美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附圖三所示編號C、D-1部分之土地,自104年3月13日至同年8月19日止,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8%計算,為4,085元,附圖三所示編號B、附圖二所示編號E部分之土地,自104年8月19日民事變更聲明狀送達日回溯5年期間,按申報地價8%計算,為16萬1,293元,自104年8月19日起至返還附圖三所示編號B、C、D-1及附圖二所示編號E部分之土地按申報地價8%計算,按年為4萬1,519元。爰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第442條、第179條規定,㈠先位聲明求為命林高明美將附圖二所示編號A、C、D-1部分之建物拆除,返還所占用土地計99.41平方公尺予伊之判決;備位聲明:請求就系爭土地於面積98平方公尺範圍內之每年租金,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調整為按申報地價10%計算。㈡命林高明美將附圖二所示編號B部分之建物拆除,返還所占用土地計7.74平方公尺予伊。㈢命林高明美返還附圖二所示編號E部分土地面積4.51平方公尺予伊。㈣命林高明美給付伊16萬5,378元,及自104年8月20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於每年8月19日給付伊4萬1,519元之判決。林高明美則以:伊向周為春之前手承租系爭土地建屋,歷來均由地主洪姓家族派人收取租金,周為春非僅未向伊收取租金,甚而故意拒收租金,以不正方法欲達成終止租約目的,又伊建屋縱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情事,並未危害公共安全,故周為春終止租約不合法。伊承租系爭土地之租金並無過低,不須調整。附圖二所示編號B、C、D-1、E部分之建物於前案訴訟測量時即已存在,因測量方式與本案不同,始生面積有異,仍屬承租範圍,伊無不當得利情事。又伊為系爭土地承租人,系爭土地出賣人出賣系爭土地予周為春,未依法通知伊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伊未放棄權利,周為春不得向伊請求返還土地等語置辯。則林高明美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為周為春本件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嗣系爭土地業已拍賣予受告知人潘玉英(下稱潘玉英),潘玉英並對林高明美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訴,林高明美亦對周為春、訴外人洪淑秋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訴訟,分別經原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83號、110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下合稱他案)受理在案,有該他案民事起訴狀、他案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329至358頁),且兩造均具狀表示同意他案訴訟終結前,暫停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281至28

2、291、295頁),是本件訴訟是否有理由,自以他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