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6號上 訴 人 張建國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李嘉泰律師被 上訴人 陳繹天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複 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被 上訴人 陳隆紸
陳隆應陳隆奎陳隆禎陳隆炫
陳春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 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