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上 訴 人 中誼埔頂股份有限公司(原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