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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上 訴 人 中誼埔頂股份有限公司(原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