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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李國書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曾益盛律師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凃莉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