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李國書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曾益盛律師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凃莉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