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 訴 人 彭采婕
謝雨芹黃少華沈時娟
李承璋張建發彭儷雯
李吳佩玲徐源章邱子豪邱衍霖葉平峰
李台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