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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 訴 人 彭采婕

謝雨芹黃少華沈時娟

李承璋張建發彭儷雯

李吳佩玲徐源章邱子豪邱衍霖葉平峰

李台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案由:地上權存續期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