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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98號上 訴 人 李啓澤

李尚熹李炳輝

李金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念慈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丕哲

楊李碧蓮(楊德雄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遠(楊德雄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被 上訴 人 楊武雄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被 上訴 人 楊今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八項及事實及理由第十一點關於「第449條第1項」之記載,均屬贅述,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