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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74號上 訴 人 羅永富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彥佐律師被 上訴 人 羅仕柯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