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PAN-TIGER INC.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世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被 上訴人 BRAVO CENTURY GROUP LTD.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