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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游森雄

游秀麵游秀英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秀經上 訴 人 曾素月(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

游雪凌(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之0游靜宜(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訴訟代理人 許以文

劉致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為上訴人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之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游垣崎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79頁、第193頁至第199頁、第22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由游垣崎之繼承人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