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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32號上 訴 人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邵國棟訴訟代理人 陳孟嬋律師

參 加 人 周達偉

顧潭被 上訴 人 吳啓孝律師即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啓孝律師為被上訴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宣告破產,並於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裁定選任吳啓孝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可稽。吳啓孝律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