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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6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寶桂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瑞垣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於111年1月26日前具狀就本件借款違約金約定以年息10%或4%利率計算之原因為完整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