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6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寶桂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瑞垣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於111年1月26日前具狀就本件借款違約金約定以年息10%或4%利率計算之原因為完整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