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上 訴 人 張一凡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王仁炫律師被上訴人 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齡被上訴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王思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通行役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