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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92號上 訴 人 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訴訟代理人 沈台卿

王維立律師陳義文律師被 上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琮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張仕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