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92號上 訴 人 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訴訟代理人 沈台卿
王維立律師陳義文律師被 上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琮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張仕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