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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36號上 訴 人 葉國得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被 上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孔繁琦律師複 代理 人 蕭淨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