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860號上 訴 人 林春林
黃林碧好黃來發(即林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黃映君(即林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雲(即林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黃映敏(即林玉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被 上訴 人 黃文宏
鄭明芬林見雄鄭耕亞吳福財
賴雅娟江文傑曹昌霖蔡佩珊蔡宜倫王信智李柳枝李黃淑玲黃仁傑卓佩瑩
黃林月鳳王菊枝蔣鳳兮林祈成蔡倉吾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複 代理人 曾衡禹律師
石邁律師被 上訴 人 錢崇武
袁美娥張裕敏許宜婷卓鳳萱
莊博涵莊博鈞林明玢
邱吳美玉
邹桂華王 玲曹金珍李文川
李錦月(即李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秉融(即李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晟暐(即李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竹芸(即李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蕙婷(即李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鈴君
周燕玉林啟萬陳雪如
徐景行劉國雄胡國榮簡宇笙簡啟恭楊月鳳
林惠美蘇秀美白麗卿(邱萬城之承受訴訟人)
邱冠璋(邱萬城之承受訴訟人)
邱穫樺(邱萬城之承受訴訟人)
許學苓
黃柏維
黃柏翰林溰慈
孫莆國廖建智
李明倫鄧逸平黃月員
張碧玉劉宏榮陳美蓮古英美
胡士標郭芳妙林家如廖珮妏王博爵
許漢族楊𤆬治劉姿廷卓明仁彭湘梅
鄭素琴張智雯陳富琴麥秀球黃美惠
宋瓊瑜杜美慧王何士汪鎂蘭
馬君文葉子瑚陳慶庭黃淑華李文生
李文敬李清標李陳綢楊雪娥
任芝韻馬君明
莊王炒郭信福王全盛陳月惠高守正
林佩蓉劉玲蘭陳素麗陳寶珍
莊吉昌詹悉珍馮志屏桂建中楊金郎
曾憲義吳瑞欽
張秋娥張雅慧林俊宏陳威利
林似珍彭君仁彭君浩朱忠英
林玉招吳實嶢李阿傳
簡家鈞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練雪琴被 上訴 人 林淑貞
于肇基許黃麗嚴永裕王建斗賴耿豪李秋煌
史曉寧王國選陳明月林文遠林昱均
楊秋子陳明宗江林達李正雄張鍾福妹林世榮上1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被 上訴 人 林麗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淑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沁惠被 上訴 人 周子琳(即周萍之承受訴訟人)
周書靜(即周萍之承受訴訟人)
韓荷菊
胡哲生
楊日永王淑華陳常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附表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表之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審被告周萍於民國108年4月21日死亡(見本院㈡卷第231頁),其繼承人周子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㈡卷第431頁);及上訴人具狀聲明由周萍之繼承人周書靜承受訴訟(見本院㈡卷第405頁),核無不合。又周萍之妻韓荷菊為大陸地區人民(見本院㈡卷第231頁),未於108年4月21日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4月28日函可佐(見本院㈣卷第118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已視為拋棄繼承權,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非繼承人,無從為承受訴訟。
二、被上訴人李文華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之109年9月13日死亡(見本院㈠卷第661頁),其繼承人李錦月、李秉融、李晟曄、李竹芸、李蕙婷(附表9編號63至67),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㈠卷第649至650頁),亦無不合。
三、被上訴人王淑華、陳常修、韓荷菊、周書靜、周子琳、胡哲生、楊日永(附表9編號33、78至81、91、97),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分稱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合稱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為附表9建號建物之所有人(編號112、142之被上訴人應依序更正為「卓佩瑩」、「廖珮妏」,下同),其中編號96至117之被上訴人無權占有00-0地號土地;其餘編號之被上訴人無權占有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各受有自101年5月10日至106年5月10日止(下稱系爭期間)不等之占有利益,致伊受有如附表10「現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附表10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如附表10「現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利息之判決(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載)。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下列第㈡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二)附表10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10「現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附表9編號96、98至104、106至117之被上訴人(即黃文宏等20人)以:上訴人非訴外人李畝之繼承人,不能因繼承而取得00-0地號土地之共有權,並無民法第759條之1的適用。伊等之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0000○0000○0000號建物(下稱建物B),係經坐落土地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同意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自有占有之權源等語置辯;附表9編號1至32、34至42、44至77、82至90、92至95、118至152之被上訴人(下稱錢崇武等123人)以:上訴人並非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縱令其為共有人,因伊等之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至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下稱建物A)坐落於00地號、000地號土地,係經該土地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同意興建,其效力不因李畝事後是否獲得補償而有異,自屬有權占有。另000地號、00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於建物A興建前,即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任何人均得自由通行,非伊等所能占有,縱遭人占用,亦無損害可言等語置辯;被上訴人林麗琦(附表9編號43)以:上訴人非訴外人李畝之繼承人,不能因繼承而取得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共有權,並無民法第759條之1的適用。又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同意興建建物A,該建物自有權占有該土地等語置辯。被上訴人陳常修(附表9編號78)援引上開內容為答辯理由。被上訴人陳淑真(附表9編號105)以:伊已將房子賣掉,可否不要再通知伊來開庭等語置辯。被上訴人周子琳(附表9編號81)則以:周萍之房子已因拍賣而移轉,且上訴人未證明其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有權及周萍占有之面積,自不能請求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不當得利,為被上訴人以上開情詞所否認。經查:
(一)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該登記之推定效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若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有無效或應塗銷之情形,於依法定程序塗銷該登記前,其直接前手以外之第三人,尚不得逕否認登記名義人之物權。查上訴人林春林、黃林碧好,及上訴人黃來發、黃映君、黃映敏、林美雲之被繼承人林玉葉因繼承而登記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可參(見原審限閱㈢卷)。上訴人既經不動產物權登記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在未依法定程序塗銷該登記前,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自受推定適法享有所有權人之權利。
(二)地主提供土地與建築商合建房屋,約定分配房、地,就分配土地而言,即屬土地之處分,非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查建物A之建築基地包括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建物B之建築基地包括00-0地號土地,而00-0地號土地係分割自00號-0地號土地,有建造執照等資料、登記第一類謄本可佐(分見原審㈡卷第84至227、269至353、379至395頁;原審限閱㈢卷第151頁)。而建物A、建物B當時係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為興建,該建築基地的共有人係符合該條規定之比例及人數乙節,為上訴人所無異詞(見本院㈡卷第487頁),則建物A占有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建物B分占有00-0地號土地,自屬有權占有。至同意合建之基地共有人有無提存或補償,僅係上訴人得否向其等請求之問題,不能謂該同意合建不生效力。以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作為占有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法律上之原因云云,並不足採,其據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自屬無據。
(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位處於建物A社區內之圓環,經與現場社區警衛確認結果,社區柵欄平時均會放下,只有社區住戶才能進入,有原審之勘驗測量筆錄可佐(見原審㈢卷第315頁背面),足認建物A之住戶確有占有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事實,可以確定。而上訴人對錢崇武等123人所稱門牌○○○路00巷00弄0號為建物A社區之會議室,其餘109戶有主建物,故建物A之戶數為109戶乙節,並無異詞(見本院㈢卷第436頁),則上訴人請求返還占有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對象,即應對有主建物所有權之人為之。而韓荷菊(附表9編號79)並非周萍之繼承人,且周萍(附表9編號80、81之被繼承人)、被上訴人張鍾福妹、馮志屏、林世榮、陳常修(附表9編號1至3、78)均非建物A主建物之所有人,上訴人請求其等給付不當得利,尚屬無據。而附表所示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主張之系爭期間建物A之主建物所有人或其繼承人(附表編號14至18為李文華之繼承人;編號31至33為邱萬城之繼承人),未證明其有何占有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之正當權源,自應認係無權占有上開土地。又占有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又城市地方基地之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所謂土地總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土地所有人依該法所申報之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本件上訴人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得參考上開規定,並斟酌該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占用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為決定。本院審酌000地號、000地號土地位於建物A社區內,係供建物A之109戶主建物所有權人占有而供通行使用等情,認本件以上開土地申報地價6%,作為計算附表所示被上訴人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基準為允當,並依所占戶數比例、取得主建物期間之不同為計算,上訴人各得請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給付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182條第2項、第203條規定即明。附表之被上訴人占有000地號、000地號土地時,即已知悉無占有該土地之權源,則其所獲取之不當得利,即應自受領時起附加利息一併返還。職是,上訴人並得請求加計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附表之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於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院所命給付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審,無就上訴人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審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就其餘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附表編號 本院㈢卷附表10編號 被上訴人 上訴人主張占有期間專有部分門牌號碼 本院判准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利息起算日) 1 58 錢崇武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 34 袁美娥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3 59 張裕敏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 60 許宜婷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 61 林明玢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6 118 邱吳美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 120 卓鳳萱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8 121 邹桂華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 119 王玲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0 122 莊博涵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 123 曹金珍 106年9月29日 12 124 莊博鈞 106年9月30日 13 62 李文川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4 63 李錦月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5 64 李秉融 16 65 李晟暐 17 66 李竹芸 18 67 李蕙婷 19 68 陳鈴君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0 69 周燕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10月11日 21 70 林啟萬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2 125 陳雪如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3 126 徐景行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4 127 劉國雄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5 128 胡國榮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6 129 簡宇笙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7 130 簡啟恭 2,266 106年9月29日 28 71 楊月鳳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29 72 林惠美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30 73 蘇秀美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31 74 白麗卿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32 75 邱穫樺 33 76 邱冠璋 34 77 許學苓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35 131 黃柏維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1,353 106年10月11日 36 132 黃柏翰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106年10月11日 37 133 林溰慈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1,337 106年9月30日 38 134 孫莆國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與林溰慈共同給付929元 106年9月30日 39 135 廖建智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0 136 李明倫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1 137 鄧逸平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2 82 黃月員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3 85 張碧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44 83 劉宏榮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5 84 陳美蓮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6 138 古英美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7 140 胡士標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8 141 郭芳妙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9 139 林家如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0 142 廖珮妏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96 106年9月30日 51 86 王博爵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2 87 許漢族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53 88 楊𤆬治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55 106年9月30日 54 89 劉姿廷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5 90 卓明仁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6 143 彭湘梅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7 144 鄭素琴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8 146 張智雯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59 145 陳富琴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60 147 麥秀球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1 91 胡哲生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2 92 黃美惠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63 93 宋瓊瑜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4 94 杜美慧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5 95 王何士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6 148 汪鎂蘭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7 18 馬君文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8 149 葉子瑚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69 150 陳慶庭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0 151 黃淑華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1 4 李文生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4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72 5 李文敬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3 6 李清標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74 7 李陳綢 106年9月30日 75 8 楊雪娥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10月11日 76 17 任芝韻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7 152 馬君明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8 19 莊王炒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79 20 郭信福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1,576 106年9月30日 80 21 王全盛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81 22 陳月惠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82 23 高守正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83 24 林佩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84 9 劉玲蘭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85 25 陳素麗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86 27 陳寶珍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87 28 詹悉珍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88 29 莊吉昌 106年9月29日 89 30 桂建中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0 10 楊金郎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1 11 曾憲義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2 26 吳瑞欽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3 31 張秋娥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4 32 張雅慧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5 33 王淑華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6 12 林俊宏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97 35 陳威利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1,687 106年10月11日 98 36 林似珍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99 37 彭君仁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041 106年9月30日 100 38 彭君浩 106年9月30日 101 13 朱忠英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02 14 吳實嶢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10月11日 103 15 林玉招 106年9月30日 104 39 李阿傳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05 40 練雪琴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01 106年9月30日 106 41 簡家鈞 106年9月30日 107 42 林淑貞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08 43 林麗琦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09 44 于肇基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004 106年9月30日 110 45 許黃麗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1,502 106年9月30日 111 46 嚴永裕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2 47 王建斗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3 16 賴耿豪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628 106年9月30日 114 48 李秋煌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5 49 史曉寧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6 50 王國選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117 51 陳明月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18 52 林文遠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29日 119 53 林昱均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20 54 楊秋子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21 55 陳明宗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741 106年9月30日 122 56 江林達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123 57 李正雄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5樓 2,266 106年9月30日 說明: 1、編號1至34、39至49、51至52、54至78、80至96、98、101至104、107至108、111至112、114至120、122至123號之被上訴人不當得利計算:(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⑴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5月10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52×236/366×6%×1/6×1/109=96 ②102至104年:32960×52×3×6%×1/6×1/109=472 ③105年:43920×52×6%×1/6×1/109=210 ④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⑵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5月10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115×236/366×6%×1/8×1/109=159 ②102至104年:32960×115×3×6%×1/8×1/109=782 ③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④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2,266元(計算式:96+472+210+75+159+782+348+124=2266) 2、編號35至36、50、53、79、97、99、100、105、106、109、110、113、121號之被上訴人不當得利計算: ⑴編號35、36黃柏維、黃柏翰 000地號土地 103年7月29日至104年12月31日 32960×52×(1+156/365)×6%×1/6×1/109=224 105年 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3年7月29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1+156/365)×6%×1/8×1/109=372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1,353元(計算式:224+210+75+372+348+124=1353) ⑵編號50廖珮妏 000地號土地 106年3月9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63/365×6%×1/6×1/109=36 000地號土地 106年3月9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63/365×6%×1/8×1/109=60 總計96元(計算式:36+60=96) ⑶編號53楊𤆬治 000地號土地 105年11月25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52×37/366×6%×1/6×1/109=2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5年11月25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115×37/366×6%×1/8×1/109=35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255元(計算式:21+75+35+124=255) ⑷編號79郭信福 000地號土地 103年1月16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52×(1+350/365)×6%×1/6×1/109=308 105年: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3年1月16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1+350/365)×6%×1/8×1/109=511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1,576元(計算式:308+210+75+511+348+124=1576) ⑸編號97陳威利 000地號土地 102年10月11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52×(82/365+2)×6%×1/6×1/109=350 105年: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2年10月11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82/365+2)×6%×1/8×1/109=580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1,687元(計算式:350+210+75+580+348+124=1687) ⑹編號99、100彭君仁、彭君浩 000地號土地 101年12月4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52×28/366×6%×1/6×1/109=11 102年至104年:32960×52×3×6%×1/6×1/109=472 105年: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1年12月4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115×28/366×6%×1/8×1/109=19 102年至104年:32960×115×3×6%×1/8×1/109=782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2,041元(計算式:11+472+210+75+19+782+348+124=2041) ⑺編號105、106練雪琴、簡家鈞於105年12月30日公同共有取得該專有部分各2分之1,上訴人請求105年12月31日至106年5月10日期間之不當得利 000地號土地 105年12月31日:43920×52×1/366×6%×1/6×1/109=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5年12月31日:43920×115×1/366×6%×1/8×1/109=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201元(計算式:1+75+1+124=201) ⑻編號109于肇基 000地號土地 102年1月7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52×(359/365+2)×6%×1/6×1/109=469元 105年: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2年1月7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359/365+2)×6%×1/8×1/109=778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2,004元(計算式:469+210+75+778+348+124=2004) ⑼編號110許黃麗 000地號土地 103年3月21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52×(286/365+1)×6%×1/6×1/109=280 105年:43920×52×6%×1/6×1/109=21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3年3月21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286/365+1)×6%×1/8×1/109=465 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1,502元(計算式:280+210+75+465+348+124=1502) ⑽編號113賴耿豪 000地號土地 105年3月25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52×282/366×6%×1/6×1/109=16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5年3月25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115×282/366×6%×1/8×1/109=26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628元(計算式:161+75+268+124=628) ⑾編號121陳明宗 000地號土地 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52×356/366×6%×1/6×1/109=204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000地號土地 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2月31日:43920×115×356/366×6%×1/8×1/109=338 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741元(計算式:204+75+338+124=741) 3、附表編號37林溰慈、編號38孫莆國 林溰慈於101年5月10日至104年8月3日應給付之不當得利: ⑴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5月10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52×236/366×6%×1/6×1/109=96 ②102年至104年8月3日:32960×52×(2+215/365)×6%×1/6×1/109=407 ⑵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5月10日至101年12月31日:31120×115×236/366×6%×1/8×1/109=159 ②102至104年8月3日:32960×115×(2+215/365)×6%×1/8×1/109=675 總計1,337元(計算式:96+407+159+675=1337) 林溰慈、孫莆國於104年8月4日至106年5月10日應給付之不當得利: ⑴000地號土地 ①104年8月4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52×150/365×6%×1/6×1/109=65 ②105年:43920×52×6%×1/6×1/109=210 ③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52×130/365×6%×1/6×1/109=75 ⑵000地號土地 ①104年8月4日至104年12月31日:32960×115×150/365×6%×1/8×1/109=107 ②105年:43920×115×6%×1/8×1/109=348 ③106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0日:43920×115×130/365×6%×1/8×1/109=124 總計929元(計算式:65+210+75+107+348+124=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