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仇鼎財
丘宏恩艾水苗
袁斯賢
王秀芬王玉椿袁書賢謝法良朱海鳳
胡峻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連鳳翔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劉桂君律師孫誠偉律師
參 加 人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