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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仇鼎財

丘宏恩艾水苗

袁斯賢

王秀芬王玉椿袁書賢謝法良朱海鳳

胡峻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連鳳翔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劉桂君律師孫誠偉律師

參 加 人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