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46號上 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劉書妏律師上 訴 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上 訴 人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缺漏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應補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之記載,惟漏未附上該等圖說,而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