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48號上 訴 人 黃仁溪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游開雄律師被 上訴人 黃勝一等22人(詳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被 上訴人 黃鴻群
黃繼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黃勝一等22人(詳如附表)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二十六行之「祭祀公業黃梅南」應更正為「祭祀公業黃位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附表編號 被上訴人 住居所 姓名 1 黃勝一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2 黃肇廷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3 黃肇誠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8樓之1 4 黃明仁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5 黃永年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6 黃永吉 住同上 7 黃正雄 住同上 8 黃廣榆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9 黃麗文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同上區柑林里18鄰金城路2段46巷10號 10 黃佳文 住○○市○○區○○街000號5樓 11 黃曉文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0號 12 黃琮瀚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6樓 13 黃志閎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 14 黃輝雄 住○○市○○區○○街0段000號 15 黃國展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2樓 16 黃秋金 住○○市○○區○○街0段000號 17 黃秋玲 住○○市○○區○○街00號 18 黃成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9 黃麗春 住同上 20 黃金裕 住○○市○○區○○路000號3樓 21 黃寧兒 (即黃永名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22 黃靖兒 (即黃永名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