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20號上 訴 人 譚萬康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王筱雯律師被 上訴人 譚淑珍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林家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