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佳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億7831萬9700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卷第27頁之拍賣不動產紀錄、第34至38頁附表、第40頁之民事聲明優先承買狀),應徵再審裁判費1844萬83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