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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8號再審 原告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吳光陸律師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佳鎮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改判決駁回再審被告此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減縮及更正聲明為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關於再審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裁判,改判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69頁)。查系爭不動產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年司執助字第2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之訴外人力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再審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期間投標應買包含系爭不動產之標的合計40筆,依拍賣公告該拍賣最低價額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億6149萬元,由其以40筆總額16億7831萬9700元得標拍定(見本院卷第103頁之原確定判決所列不爭執事項、第225至241頁之拍賣公告)。再審原告主張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為再審被告否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之爭買價額為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億8455萬8044元(詳如附件所示),應徵再審裁判費1356萬144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204萬4652元(見本院卷第191頁),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用151萬5492元。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據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陳月雯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賣公告最低拍賣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田 445.21 全部 5,400,0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旱 21,069.37 全部 254,950,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旱 40,873.13 全部 494,570,0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田 13,302.60 全部 160,970,0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旱 9,452.75 全部 115,590,000元 系爭不動產最低拍賣價格小計 1,031,480,000元附件原確定判決附表所示40筆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 1,461,490,000元 (見本院卷第269頁) 系爭不動產占原確定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最低拍賣價額百分比 (計算式:1,031,480,000÷1,461,490,000,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 70.58%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再審被告拍定價額*百分比= 1,678,319,700 x70.58%,元以下四捨五入) 1,184,558,044元 應補繳之再審裁判費 (計算式:13,560,144-12,044,652) 1,515,492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