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1號再 審原 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李佳玲律師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 人 商桓朧律師再 審被 告 陳佳鎮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