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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楊宏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間請求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