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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再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43號再審原告 廖芳蘭訴訟代理人 馮世道律師

劉韋廷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進福間確認代理權存在等事件(案號: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萬19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萬254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見本院卷第168頁),尚應補繳16萬1540元(16萬254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