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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勞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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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碧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