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姜榮昇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按上訴人係其請求:1.相對人應給付退休金,應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應含法定遲延利息;2.因相對人不當之人事行政處分,應給付精神補償費5,500萬元,自80年7月27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應含法定遲延利息;3.職等之敘薪等級,應依訴訟期間裁定給付總額之年平均值金額,為敘薪職等之依據等項遭原審判決駁回部分提起上訴,茲因1.、3.請求部分其聲明金額不明確,暫先就2.請求部分核課第二審裁判費,見原審卷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