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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勞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方國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張壘律師被上訴人 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允凌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11年7月8日前就上訴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而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金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