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黃富章
張培先
郭祐廷
賴欽勇連國明鄭富濃高耀堂劉世光高義能簡永承
麥志強林冠廷
袁繼倫陳隆吉歐文祥童志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被 上訴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被 上訴人 驥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被 上訴人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坤珍被 上訴人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前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