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劉禹喬被 上訴 人 王隆章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陸佰貳拾伍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