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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家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甲〇〇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被 上訴 人 乙〇〇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建物所有權狀建號(門牌號碼)」欄中關於「620建號」、附表編號4「土地所有權狀地號」欄中關於「348-1號」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依序更正為「602建號」、「348號、348-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編號2「建物所有權狀建號(門牌號碼)」欄、附表編號4「土地所有權狀地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核與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附表(見本院卷一第33頁)之記載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