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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家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鍾美珠鍾美雪上 訴 人 鍾榮發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應更正為「1/9」。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7